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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民初1360号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付文双、庄克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付文双,庄克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民初1360号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法定代表人牛纳新,行长。被告付文双。被告庄克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被告付文双、庄克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1270元、被告负担2900元。

审 判 长  王新宇

审 判 员  张晓芳

人民陪审员  石海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丽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