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民初1360号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法定代表人牛纳新,行长。被告付文双。被告庄克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被告付文双、庄克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1270元、被告负担2900元。
审 判 长 王新宇
审 判 员 张晓芳
人民陪审员 石海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丽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