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02民初2100号

吴跃兰与李标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跃兰,李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2100号

原告:吴跃兰,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李标,男,汉族,1978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跃兰诉被告李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跃兰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跃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跃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跃兰负担。

审 判 长  张士中

人民陪审员  崔钰婷

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何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