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2100号
原告:吴跃兰,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李标,男,汉族,1978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跃兰诉被告李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跃兰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跃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跃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跃兰负担。
审 判 长 张士中
人民陪审员 崔钰婷
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何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