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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民初992号

原告徐文凤诉被告徐文祥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文凤,徐文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992号原告徐文凤,男被告徐文祥,男原告徐文凤诉被告徐文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徐文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徐文凤负担。

审判长  汪希林

审判员  杜明月

审判员  谢 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宋 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