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992号原告徐文凤,男被告徐文祥,男原告徐文凤诉被告徐文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徐文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徐文凤负担。
审判长 汪希林
审判员 杜明月
审判员 谢 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宋 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