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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执96号

申请执行人人南昌市青云谱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市腾德商贸有限公司、李海、褚晓玉、江西省福家粮实业有限公司、章凤桂、涂建平、樊友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昌市青云谱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腾德商贸有限公司,李海,褚晓玉,江西省福家粮实业有限公司,章凤桂,涂建平,樊友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96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云谱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昌青云谱区,组织机构代码:55602872-X。

法定代理人:温志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南昌市腾德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东湖北区,组织机构代码:69609250-4。

法定代表人:李海。被执行人李海,男,197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褚晓玉,女,198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江西省福家粮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南昌县,组织机构代码:78727352-X

法定代表人:章凤桂。被执行人章凤桂,女,196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涂建平,男,196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樊友国,男,1966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云谱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市腾德商贸有限公司、李海、褚晓玉、江西省福家粮实业有限公司、章凤桂、涂建平、樊友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5)青城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谌维东

审 判 员  万晶晶

代理

审判员  刘官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余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