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8064号原告郝秀亮,男,1961年4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郝伟,男,1985年1月1日生,汉族。被告苏兴亮,男,1989年12月9日生,汉族。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京路与滨河西路交汇处环球国地洞汇金湾。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秀亮诉被告苏兴亮、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郝秀亮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秀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秀亮负担。
审 判 员 王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崔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