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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执291号

潘连青与姚林华、张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连青,姚林华,张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291号申请执行人潘连青,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港区。被执行人姚林华,女,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张球,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莫阿南区。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97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潘连青名下位于茂名市茂南大道西路186XXX号大院2X号1201XXXX房一套(证号:粤房地权证茂字第××号)。现因本院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978-1号民事裁定书对潘连青名下位于茂名市茂南大道西路186XXX号大院2X号1201XXXX房一套(证号:粤房地权证茂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温国河

审判员  彭广木

审判员  柯子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黄文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