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5108号原告高丞,个体。被告穆德臣。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丞与被告穆德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丞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建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尹晴晴 来自:
高丞与穆德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5108号原告高丞,个体。被告穆德臣。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丞与被告穆德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丞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建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尹晴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