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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5108号

高丞与穆德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1-2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丞,穆德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5108号原告高丞,个体。被告穆德臣。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丞与被告穆德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丞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建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尹晴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