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02刑初985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某,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51990********,汉族,陕西省山阳县人,大学文化,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凤凰街道陵阳路***号。因本案于2016年5月6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沈丹,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公诉刑诉[2016]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沈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29日晚,被告人曾某某窜至本市吴兴区龙泉街道湖州师范学院西校区12幢车库,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钱靖ATX690捷安特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592元。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2、2016年3月31日晚,被告人曾某某窜至本市吴兴区龙泉街道湖州师范学院西校区12幢车库,采用砸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覃俊杰的黑蓝色捷安特ATX660-S型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272元。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3、2016年4月8日晚,被告人曾某某窜至本市吴兴区龙泉街道湖州师范学院西校区12幢车库,采用上述相同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晓东的公爵500美利达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463元。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4、2016年4月8日晚,被告人曾某某窜至本市吴兴区龙泉街道湖州师范学院东校区25幢车库,采用上述相同的手段,窃得ATX777捷安特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554元。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5、2016年4月10日晚,被告人曾某某窜至本市吴兴区龙泉街道湖州师范学院东校区27幢车库,采用上述相同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郑丁浩的白色美利达勇士560-D型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40元。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6、2016年4月12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曾某某窜至本市吴兴区龙泉街道湖州职业技术学院1号寝室楼车库,采用上述相同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桑仁义的黑橘色捷安特ATX660型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251元。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7、2016年4月1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曾某某窜至本市吴兴区龙泉街道湖州师范学院东校区27幢车库,采用上述相同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毛晟希的黑色捷安特ATX620-S型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81.5元。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8、2016年4月1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曾某某窜至本市吴兴区龙泉街道湖州师范学院东校区25幢车库,采用上述相同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邓状的黑红色格莱仕ML150型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45元。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9、2016年4月25日中午,被告人曾某某窜至本市吴兴区龙泉街道湖州师范学院东校区25幢车库,采用上述相同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李璨的黑橘色捷安特ATX830-S型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175.5元。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10、2016年4月25日晚,被告人曾某某窜至本市吴兴区龙泉街道湖州师范学院东校区25幢车库,采用上述相同的手段,窃得被害人程飞的黑蓝红色捷安特ATX810型自行车一辆,窃得被害人舒思翔的黑蓝绿色捷安特ATX810型自行车一辆,共计价值人民币2885.5元。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11、2016年4月25日晚,被告人曾某某窜至本市吴兴区龙泉街道湖州职业技术学院1号楼楼下,采用上述相同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楼威豪黑色捷安特ATX620-S型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81.5元。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12、2016年4月26日、27日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曾某某窜至本市吴兴区龙泉街道湖州师范学院中校区21幢车库,采用转开坐凳开锁的手段,窃得黑白色美利达公爵300型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606.5元。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13、2016年4月28日晚,被告人曾某某窜至本市吴兴区龙泉街道湖州师范学院东校区27幢车库,采用钥匙开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朱博文的黑白色捷安特ATX850型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201.5元。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14、2016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曾某某窜至本市吴兴区龙泉街道湖州师范学院中校区21幢车库,采用敲开钢丝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钟源的黑蓝白色美利达RIDE93型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365.5元。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400元。综上,被告人曾某某盗窃作案十四起,所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415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收条,谅解书,自行车收据,车子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前科情况说明;证人茹炯、吴彬、XXX、王福田、谈奇峰、王金春、顾小丰、费健、金学彬、李佳晨、黄涛、黄伟祺、曾强的证言,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害人钱靖、覃俊杰、李晓东、郑丁浩、桑仁义、毛晟希、邓状、李璨、程飞、舒思翔、朱博文、钟源、楼威豪的陈述;湖价鉴字[2016]24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多次盗窃作案,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曾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白色捷安特ATX777型自行车一辆,美利达公爵300型自行车一辆,发还相关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杨璐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段梦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