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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行终165号

王龙火与东阳市公安局巍山派出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龙火,东阳市公安局巍山派出所,东阳市巍山镇王宅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浙07行终1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龙火,男,193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理人余四春,浙江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忠谦,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公安局巍山派出所,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怀万线边上。负责人杜森洋,所长。委托代理人卢俊、周腾飞,东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东阳市巍山镇王宅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王宅村。负责人王庆浩,主任。王龙火不服东阳市公安局巍山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浙0783行初5号行政判决。王龙火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龙火的委托代理人余四春、王忠谦,被上诉人东阳市公安局巍山派出所的行政负责人杜森洋及委托代理人卢俊、周腾飞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东阳市巍山镇王宅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宅村委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未说明正当理由。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认定:原告系巍山镇王宅村村民,其于1983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四间宅基地使用权,截止案发之日,其已在四间宅基地上建造了地基。因王宅村要创建市精品村,该村负责人经原告同意,于2015年7月29日早上组织人员对原告四间宅基地上的杂草杂物进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原告因故离开,后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处理地基被挖事宜。东阳市公安局巍山镇派出所于2015年9月29日登记立案,经调查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东公(巍)行终止决字[2015]00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认为王龙火家被故意毁损财物案没有违法事实,终止调查。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第三人在清理原告宅基地上杂草杂物过程中存在故意损毁原告地基的事实,被告所作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龙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龙火负担。王龙火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人王龙火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同意将自家四间宅基地上的地基铲除,最多只能证明上诉人为了本村创建市精品村同意将宅基地上的杂草杂物清理一下。根据被上诉人提供铲除前的地基的照片及铲除后地基的照片对比,很显然,侵权人存在故意毁损财物的行为。所以说,在未经上诉人同意情况下,将其合法所有的地基铲除,造成经济损失5万余元,其行为明显构成了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情节。被上诉人在未经查明事实,就认定本案没有故意损毁财物行为,是明显错误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东阳市公安局巍山派出所辩称:2015年7月28日早上,我所接110指令称:我家房子的地基被人挖掉了,请处理。民警至现场后了解情况,系因王宅村在创建市精品村,为改善村容村貌经与王龙火协商后将其屋基上面的杂草及其他杂物清理。事后王龙火本人同意由巍山镇政府出面协商此事。2015年9月29日,王龙火到我所反映之前地基事宜,其表示巍山镇政府尚未协调好并要求公安机关对此事受案调查,我所于当日受案调查。经查:2015年7月27日晚上,王宅村书记王庆浩与村民王海龙到王龙火家中做工作,希望将其屋基上面的杂物进行清理整平。经工作,王龙火表示配合村里创建精品村相关工作并同意将自家屋基上面的杂物全部清理,将地块整平。2015年7月28日早上,村里统一组织人员到王龙火屋基上面进行清理,清理人员将屋基上面的砖头清理出来堆放在屋基边上,清理出来的石头统一堆放在王宅原小学处。2015年10月29日,我所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巍山所20150929王龙火家被故意损毁财物案终止调查。以上事实有王龙火的报案陈述,王忠想、王海龙、王庆浩、卜秀姣、王信光、王小平、杨金的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我所认为,我所作出的东公(巍)行终止决字【2015】002号公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一、王龙火的报案陈述中,提到王庆浩与王海龙于地基铲除前一晚上门做思想工作,希望将其“老房子四间地基上的东西都移出来整块地弄弄平”,王龙火对此表示同意。且次日早上,王宅村里组织人员对王龙火四间屋基进行清理期间,王龙火本人亦在现场并无阻挠之意;

二、2015年7月28日早上,王宅村在对王龙火地基清理过程中,将清理出来的砖头整齐堆放在地基边上,清理出来的石头统一堆放在王宅原小学处,且清理出来的砖块及石头并不影响在此使用。王宅村及村干部在整个清理过程中并无进行破坏性清理,没有毁损王龙火地基的主观故意。综上,综上,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在卷证据并结合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庭审陈述,能够证实为创建精品村需要,并征得上诉人王龙火同意,原审第三人组织人员及挖机在上诉人王龙火户依法批得的宅基地上清理杂草杂物的事实;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审第三人在组织实施清理过程中存在毁损上诉人王龙火户地基的主观故意。综上,上诉人王龙火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东阳市公安局巍山派出所作出的东公(巍)行终止决字【2015】002号公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人王龙火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龙火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旭良

审 判 员  单晓剑

代理

审判员  郦东钧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 记员  朱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