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2566号原告广西圆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柳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覃家强,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朝华,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方少练。广西圆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方少练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圆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圆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圆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圆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傅馨慧
人民陪审员 刘 冰
人民陪审员 陈桂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