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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8执恢30号

张海涛、北京神舟祥瑞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海涛,北京神舟祥瑞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8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涛,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神舟祥瑞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法定代表人林志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厂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大厂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北京神舟祥瑞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北京神舟祥瑞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承揽合同纠纷款687912元,但被执行人北京神舟祥瑞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北京神舟祥瑞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广发银行内的存款78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泉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