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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5执210号

韩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5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韩霞。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本院执行的韩霞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2016)豫0205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执行金额14933.42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14933.4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审判长  刁军生

审判员  户志刚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