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193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益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五金机电商贸城。
被执行人:上海安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工业区。
被执行人:上海安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墨江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8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货款139159元、违约金20000元、诉讼费4138元、执行费2350元、总计16564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59159元为基数,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6年3月2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安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上海安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6564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59159元为基数,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6年3月2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阚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