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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2193号

合肥益旭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上海安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上海安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益旭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安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上海安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193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益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五金机电商贸城。

被执行人:上海安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工业区。

被执行人:上海安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墨江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8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货款139159元、违约金20000元、诉讼费4138元、执行费2350元、总计16564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59159元为基数,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6年3月2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安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上海安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6564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59159元为基数,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6年3月2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阚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