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财保155号
申请人:易炳仁,男,1963年8月17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
被
申请人:杨秀春,男,1969年10月5日生,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现住重庆市秀山县。
被
申请人:秀山春强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溪口乡。
法定代表人:杨秀春。
申请人易炳仁与被申请人杨秀春、秀山春强锰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易炳仁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杨秀春或秀山春强锰业有限公司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获得的企业政策性关闭补偿款22万元予以冻结。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额为22万元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申请人易炳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同意对被申请人杨秀春或秀山春强锰业有限公司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获得的企业政策性关闭补偿款22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费1620元,由申请人易炳仁负担。
审判员 严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黄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