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6348号原告肖建芳,女,197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肖光其,女,67岁,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建芳与被告肖光其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建芳负担。
审判员 向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袁浩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