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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6348号

肖建芳与肖光其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肖建芳,肖光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6348号原告肖建芳,女,197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肖光其,女,67岁,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建芳与被告肖光其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建芳负担。

审判员 向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袁浩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