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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622号

吕东本与何诗祥、刘翠凤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东本,何诗祥,刘翠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622号

申请执行人:吕东本,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代理人:江莉,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何诗祥,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刘翠凤,女,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万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伍生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何诗祥、刘翠凤名下位于芜湖县六郎镇殷港集镇区殷港大道南侧殷港花园01幢1203室。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汤丽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