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建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陵县烟墩镇人民政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中民四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南陵县烟墩镇人民政府在南陵县农村商业银行烟墩支行南陵县烟墩镇财政所账户存款718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施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