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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杨圣青与被执行人南京贝健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圣青,南京贝健基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318号申请执行人杨圣青,女,198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南京贝健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B5幢302室。法定代表人蔡勇平。申请执行人杨圣青与被执行人南京贝健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宁化劳人仲案[2015]83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杨圣青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3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王启洽

审判员  章跃辉

审判员  余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许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