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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4330号

卞飞、蔡某与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卞飞,蔡某,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4330号

原告:卞飞。

原告:蔡某。

法定代理人:卞飞,系蔡某母亲。二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辉、胡丽妹,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振东新区世纪大道388号1幢5楼。

法定代表人:沈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卞飞、蔡某与被告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卞飞、蔡某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飞、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卞飞、蔡某负担。

审 判 长  孙欢杰

代理

审判员  钟一鸣

人民陪审员  袁煜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彭梦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