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596号申请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城区临齐街道陵州路。法定代表人王立国,理事长。被执行人侯振才,男,1966年3月生,住德州市陵城区南环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3民初9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侯振才名下的所有的房产证号为08550、08552、08553、08554、08555号房产五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康照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高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