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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执596号

农商银行与德州鼎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振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596号申请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城区临齐街道陵州路。法定代表人王立国,理事长。被执行人侯振才,男,1966年3月生,住德州市陵城区南环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3民初9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侯振才名下的所有的房产证号为08550、08552、08553、08554、08555号房产五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康照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高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