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乐群街2672号201室。法定代表人曲美友,董事长。被执行人辉南诗梵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辉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陶丽,经理。被执行人佰山东北(延边)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明安街276号。法定代表人尤稼森,经理。被执行人佰山(阜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大街71号。法定代表人尤稼森,经理。被执行人佰山(丹东)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前阳镇平安村。法定代表人尤稼森,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佰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999号南湖假日16层。法定代表人尤稼壮,经理。被执行人尤稼壮,男,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刘玉敏,女,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尤稼森,男,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陶丽,女,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辉南诗梵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佰山东北(延边)木业有限公司、佰山(阜新)木业有限公司、佰山(丹东)建材工业有限公司、吉林佰山实业有限公司、尤稼壮、刘玉敏、尤稼森、陶丽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伟超
审判员 郭俊立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