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390号原告郭德正。被告刘祖欣,现下落不明。被告徐杰,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德正诉被告刘祖欣、徐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以打算与被告庭外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德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国华
人民陪审员 杨 彬
人民陪审员 吴克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尹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