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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2390号

郭德正与刘祖欣、徐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德正,刘祖欣,徐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390号原告郭德正。被告刘祖欣,现下落不明。被告徐杰,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德正诉被告刘祖欣、徐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以打算与被告庭外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德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国华

人民陪审员  杨 彬

人民陪审员  吴克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尹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