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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特19号

申请人耿方圆与被申请人曹红光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耿方圆,曹红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特19号

申请人:耿方圆,女。

委托代理人:薛创民,运城市山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曹红光,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耿方圆与被申请人曹红光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耿方圆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耿方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耿方圆撤回申请。

审判员  畅清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