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406号申请人河南农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行署国际F座6楼。法定代表人姬广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帅、李小亭,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郑州艺中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72号4号楼7层14号。法定代表人张营营。被申请人张营营,女,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申请人樊治武,男,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牛华敏,女,195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张水池,男,195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李燕,女,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王保明,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申请人河南农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郑州艺中合实业有限公司、张营营、樊治武、牛华敏、张水池、李燕、王保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324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艺中合实业有限公司、张营营、樊治武、牛华敏、张水池、李燕、王保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324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晓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