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1904号原告赫立夫,住巴彦县。被告黑龙江省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赫立夫与被告黑龙江省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赫立夫于2016年7月29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赫立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立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赫立夫负担。
审判员 何玉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鞠鸿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