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2198号原告侯某,女,汉族,1963年7月15日出生。被告马某,男,汉族,1964年12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魏建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