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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民申66号

吴世群与王身相、易思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世群,王身相,易思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民申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世群,农民。法定代理人向常英(吴世群之妻),农民。

委托代理人:谌道业,农民。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身相,农民。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易思平,农民。再审申请人吴世群因与被申请人王身相、易思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怀中民三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世群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违背审判程序,没有核实交警认定事实证据,采信虚假责任认定,没有通知证人出庭质证,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参加诉讼,没有判令保险公司以交强险、第三人险予以赔偿;二审法院维持违背审判程序的判决,有法不依,执法不公;请求再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52万元。

本院认为:吴世群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没有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与未违反交通规则的前车追尾,按照我国相关交通法规的规定,吴世群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溆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世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身相和乘车人吴怀宗不承担责任,该事故认定结果客观、真实,吴世群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不承担责任,一审判决驳回吴世群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吴世群请求再审改判被申请人赔偿损失的意见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在开庭前,按照原告提供的证人名单,给全部证人送达了出庭作证通知书;按照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吴世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不通知保险公司参加诉讼、不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吴世群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吴世群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龚俊利

审 判 员  蒲少良

代理

审判员  孙小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向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