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2294号原告王珏玉,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王继伟,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珏玉与被告王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我院指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珏玉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尔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岳 威 百度搜索“”
王珏玉与王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2294号原告王珏玉,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王继伟,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珏玉与被告王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我院指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珏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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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尔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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