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2065号
原告:长春市华侨休闲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与卫星路交汇处。
负责人:庞志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明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晓芳,吉林谆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洪涛,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华侨休闲广场小区。
原告长春市华侨休闲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王洪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启翔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春市华侨休闲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孟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马盛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