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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民初2446号

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2446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刘娇,河北海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晓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