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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执772号

刘少成与袁秋宇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少成,袁秋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2执772号申请执行人刘少成,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白蜡园。被执行人袁秋宇,地址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白蜡园。刘少成与袁秋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235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袁秋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少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袁秋宇,梁海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袁秋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少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袁秋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少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宛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德献

审判员  贾东珂

审判员  吴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许 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