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110号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雷,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秀国,男。
委托代理人:刘颖政,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慧霞,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秀菊,居民。
委托代理人:刘颖政,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慧霞,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岳兴聪,男。
委托代理人:岳秀忠,男。
被告:日照万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城区山东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马福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岳秀国、李秀菊、岳兴聪、日照万泰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6年8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祥滨
代理
审判员 纪祥红
人民陪审员 盛 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贾世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