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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110号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岳秀国、李秀菊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岳秀国,李秀菊,岳兴聪,日照万泰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110号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雷,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秀国,男。

委托代理人:刘颖政,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慧霞,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秀菊,居民。

委托代理人:刘颖政,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慧霞,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岳兴聪,男。

委托代理人:岳秀忠,男。

被告:日照万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城区山东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马福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岳秀国、李秀菊、岳兴聪、日照万泰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6年8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祥滨

代理

审判员  纪祥红

人民陪审员  盛 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贾世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