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680号原告郑静波。被告谭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静波诉被告谭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静波以被告谭奎已偿还借款为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静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静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郑静波负担。
审 判 长 覃方平
审 判 员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谭腾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晓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