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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民初680号

郑静波与谭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静波,谭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680号原告郑静波。被告谭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静波诉被告谭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静波以被告谭奎已偿还借款为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静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静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郑静波负担。

审 判 长  覃方平

审 判 员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谭腾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晓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