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4098号
原告:肖志彬,个体工商户,住伊宁市。
委托代理人:温晓军,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南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六团幸福路社区服务中心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伊犁南岗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喀赞其煤矿东井,住所地伊宁县喀赞其水泥厂。
负责人:周明谷,该矿矿长。
第三人:陈亮,住伊宁市,其他信息不详。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肖志彬诉被告新疆南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南岗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喀赞其煤矿东井、第三人陈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志斌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办理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喻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