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166-1号申请执行人长治市长宁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新化大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5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长治市长宁钢铁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西新化大铸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抵押,并被多次债权人占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长执字第1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平
审判员 李晋星
审判员 申志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曾淑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