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1341号原告福州榕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32号轻工厂房第五层504室。负责人黄雅琴,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励,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翁华勇,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燊(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7811026416),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五凤新村5座304单元,现住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福湾新城秋月苑20#楼707单元。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榕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被告王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缴纳了相关费用为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榕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撤诉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福州榕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灵婧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瞿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