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804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营子区人社局),住所地: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鹰城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贠华。
委托代理人:李小林。
委托代理人:邹旭。被执行人承德益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汪家庄镇中学旧址。
法定代表人:辛平。
委托代理人:徐振新。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承德益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拖欠王艳杰等13人工资报酬71885.00元、赔偿金35942.50元、罚款19000.00元,共计126827.50元。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审查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刘海涵
代理
审判员 刘延辉
人民陪审员 高树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兰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