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04行审8号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非诉审查承德益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承德益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拖欠王艳杰等,承德益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804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营子区人社局),住所地: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鹰城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贠华。

委托代理人:李小林。

委托代理人:邹旭。被执行人承德益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汪家庄镇中学旧址。

法定代表人:辛平。

委托代理人:徐振新。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承德益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拖欠王艳杰等13人工资报酬71885.00元、赔偿金35942.50元、罚款19000.00元,共计126827.50元。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审查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刘海涵

代理

审判员  刘延辉

人民陪审员  高树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兰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