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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刑更3039号

那彦秋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那彦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3039号罪犯那彦秋,男,满族,1977年7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松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日作出(2008)哈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那彦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5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3年7月23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松滨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松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松滨监狱以罪犯那彦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那彦秋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那彦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那彦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那彦秋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那彦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元彬

审判员  李金鹏

审判员  冯国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盛丽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