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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3041号

张鑫与重庆联邦大宋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鑫,重庆联邦大宋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3041号申请执行人张鑫,女,汉族,1993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重庆联邦大宋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宋波,执行董事、经理。申请执行人张鑫与被执行人重庆联邦大宋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资、经济补偿仲裁裁决一案,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万州劳人仲案字(2015)第33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鑫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8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万州劳人仲案字(2015)第33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张鑫的债权3825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学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晴

代理

审判员  谯 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牟芯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