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5449号
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5-004-B。
法定代表人:曹华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宝玲,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影子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虎山路796号安井综合楼A3063室。
法定代表人:吴云忠。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影子盒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宇珍
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
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