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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申1931号

陈建、王庆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建,王庆芝,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科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193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建,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代理人:史建兵,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建波,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庆芝,男,196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666号6楼。

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科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7号B座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葛建良,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陈建因与被申请人王庆芝、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五局)、杭州科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飞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玥

代理

审判员  杨 席

二〇一六年八月×日

书 记 员  王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