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193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建,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代理人:史建兵,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建波,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庆芝,男,196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666号6楼。
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科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7号B座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葛建良,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陈建因与被申请人王庆芝、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五局)、杭州科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飞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玥
代理
审判员 杨 席
二〇一六年八月×日
书 记 员 王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