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5933号
原告:王现芳。
被告:沈阳九天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36号9B-2-1。
法定代表人:赵佳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现芳与被告沈阳九天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现芳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现芳负担。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佟丹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