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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执保139号

孙衍庭诉被告赵晓强、冯召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某,赵某,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保139号原告孙某,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地址:东阿县前进街。被告赵某,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地址:东阿县酒厂家属楼。被告冯某,女,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赵晓强之妻。

原告孙某诉被告赵某、冯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的审理、执行,原告孙某向本院起诉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某、冯某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某、冯某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先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韩明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