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2898号申请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朱柏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0222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柏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柏年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柏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朱柏年(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1918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 叶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曹新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