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6民初537号原告袁思敏,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柘荣县。被告吴传清,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福鼎市人,住福鼎市。被告高淑秋,女,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福鼎市人,住福鼎市。被告金鼎(福鼎)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桐城御景园1号楼一、二层店面10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350982100002130。
法定代表人:陈永全,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思敏与被告吴传清、高淑秋、金鼎(福鼎)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思敏于2016年8月1日原告以另案起诉被告金鼎(福鼎)典当有限公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思敏撤回对被告金鼎(福鼎)典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薛为民
审 判 员 詹金华
人民陪审员 彭秀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巧君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