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初1956号原告张欣欣,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俊程,男,汉族。被告范鹏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欣欣与被告范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欣欣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另行收集证据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欣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明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