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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民初1956号

张欣欣与范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欣欣,范鹏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初1956号原告张欣欣,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俊程,男,汉族。被告范鹏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欣欣与被告范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欣欣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另行收集证据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欣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明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