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胡家武,男,1959年5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进学街。被执行人刘克伟,男,1953年3月20日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新兴街。被执行人延边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发展村。被执行人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朝阳街9号。申请执行人胡家武被执行人刘克伟、延边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再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本院提出异议,后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执行人胡家武的执行申请为由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故本院对(2015)延民再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再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俊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永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