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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5刑初88号

陈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5刑初88号公诉机关周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周宁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被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周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从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其家中出发沿桥南街、中兴街、西街前往下马亭,途经西街与环城路交叉口时被周宁县公安局当场抓获。经福建省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55毫克/100毫升。另查明,途中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搭载两名乘客前往狮城镇下马亭,直至被查获时下车离开。周宁县司法局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认为被告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被告人陈某某户籍,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照片、现场图,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闽正扬所(2016)醇字第019号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周宁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认为被告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上,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熊树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肖文龙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