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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民初2239号

原告许春明与被告张茂荣、蔡永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春明,张茂荣,蔡永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2239号原告许春明,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张茂荣,男,成年,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告蔡永森,男,成年,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春明与被告张茂荣、蔡永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春明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春明以原、被告自行协议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春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春明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范正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郑铸彦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