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2239号原告许春明,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张茂荣,男,成年,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告蔡永森,男,成年,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春明与被告张茂荣、蔡永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春明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春明以原、被告自行协议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春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春明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范正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郑铸彦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