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2民初2783号
原告:曹宇,女,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
被告:乌鲁木齐市成基大厦业主委员会。
被告:王静,女,1957年5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曹宇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成基大厦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成基大厦业主委员会)、王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赵梨君
审 判 员 曹 玮
人民陪审员 杨 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义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