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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2民初2783号

曹宇与乌鲁木齐市成基大厦业主委员会,王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曹宇,乌鲁木齐市成基大厦业主委员会,王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2民初2783号

原告:曹宇,女,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

被告:乌鲁木齐市成基大厦业主委员会。

被告:王静,女,1957年5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曹宇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成基大厦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成基大厦业主委员会)、王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赵梨君

审 判 员  曹 玮

人民陪审员  杨 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义代 更多数据: